這週共有三個判決,核心內容如下:
1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17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6217%2c20251217%2c1)**:若行為人原有犯罪決意,警方僅提供機會誘捕(釣魚偵查),如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,所取得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。
2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67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3967%2c20251217%2c1)**:行為人提供毒品助人施用屬危險前行為,具保證人地位;雖醫療無法保證百分百存活,但遲延送醫與被害人死亡仍具因果關係。
3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996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5996%2c20251217%2c1)**:如對話紀錄截圖若欲證明內容真實性,仍須受傳聞法則檢驗;且包庇罪須以公務員有積極保護行為為要件,單純消極不取締不構成包庇。
范范培益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