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條件和清償期的區辨——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民事判決
摘要
雖然都是繫於不確定的事實,但是停止條件是針對法律行為,即廣義債之關係,清償期是針對債權、債務,即狹義債之關係,兩者不可不辨。
法律概念說明
舉例來說,當事人就標的物締結買賣契約(§345I),此時,該買賣契約是所謂的廣義債之關係,當中,有很多個狹義債之關係,好比說出賣人就標的物,有交付及移轉所有權的給付義務(§348I),而買受人有支付價金的對待給付義務(§367)。
至於買賣契約什麼時候生效,可以繫於不確定的事實,即停止條件,待該條件成就後,法律行為才生效(§99I),也就是說,在那個時候,買受人和出賣人,才分別可以請求對方為給付或對待給付。
但是,有時候並不是契約的效力繫於不確定的事實,而是狹義債之關係,此時,是處於有約定清償期的情形,債務人所負債務,有確定期限,所以在此之前,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(§229I),另外,在清償期前,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給付,但是,在債權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,債務人可以期前清償(§316)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