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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普及10 min
言論自由不是免死金牌!這幾種罵人方式法院照樣判有罪!
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後,法院認為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判決,通常符合以下情形:
一、在「大家都能看到」的地方開罵(場合與擴散力)
二、踩到「歧視與貶抑弱勢」的紅線(辱罵詞彙與性質)
三、刻意找碴還「連續開火」(動機與持續性)
四、純屬私人恩怨,毫無「公共利益」
范范培益律師
4月6日

法律普及10 min
「醫師說要住院就一定能賠?」——淺談保險理賠常見的「住院必要性」
法院審理保險理賠時,對於「住院必要性」的判斷標準隨病症而異:精神疾病多尊崇主治醫師的主觀判斷,而一般身體疾病則傾向依賴第三方機構的客觀鑑定。
范范培益律師
2月22日
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51週)
這週共有三個判決,核心內容如下:
1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17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6217%2c20251217%2c1)**:若行為人原有犯罪決意,警方僅提供機會誘捕(釣魚偵查),如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,所取得的證據具有證據能力。
2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967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3967%2c20251217%2c1)**:行為人提供毒品助人施用屬危險前行為,具保證人地位;雖醫療無法保證百分百存活,但遲延送醫與被害人死亡仍具因果關係。
3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996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5996%2c20251217%2c1)**:如對話紀錄截圖若欲證明內容真實性,仍須受傳聞法則檢驗;且包庇罪須以公務員有積極保護行為為要件,單純消極不取締不構成包庇。
范范培益律師
2月12日
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50週)
這週共有三個判決,核心內容如下:
1. **[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3%2c%e5%8f%b0%e4%b8%8a%2c1334%2c20251210%2c1)**:發送詐騙連結即屬著手實行詐欺行為;證據同一性屬訴訟程序事實,採自由證明即可。
2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949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4949%2c20251211%2c1)**:警方違法搜索扣押取得的證據,法院仍得依[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]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C0010001&flno=158-4),判斷有無證據能力。
3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2964%2c20251211%2c1)**:殺人與傷害的區別,在於行為人下手時有無取被害人性命的決意;正當防衛,必須是針對現在不法的侵害。
范范培益律師
2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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