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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51週)
1. 信託關係原則上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,且信託財產未移轉前,委託人之繼承人僅具債權請求權,不得逕行使物上請求權。
2. 法官僅需迴避審查其「曾參與作成」之確定裁判的再審案件,若僅參與過更早前之歷審裁判而未參與本次再審標的之裁判,則無須迴避。
3. 投保法修正後,保護機構得依據新法規定,以董事在他公司任內的重大違法行為(如內線交易),訴請解任其在現任公司的董事職務,即允許「跨公司解任」。
楊楊
1月27日
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50週)
1. 當事人約定以將來不確定事實作為付款時點,若該約定僅涉及履行期限而非契約效力,一旦該事實確定不發生,清償期即視為屆至。
2. 金融行政規章與自律規範若旨在保障投資人權益,亦屬民法侵權行為規範中之「保護他人之法律」。
3. 抵押權之從屬性應從寬解釋,若當事人合意以抵押權擔保特定之現存或將來債權,且相對人知悉交易對象,即不得僅因借據名義或發生時間些許差異而逕認債權不存在。
楊楊
1月21日
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8週)
這週共有三個判決,核心內容如下:
1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210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5210%2c20251126%2c1)**:法院不應介入地位對等的網民互罵充當語言警察,若雙方均有攻擊行為且旁觀者可見完整脈絡,應從嚴認定是否構成名譽的實質損害。
2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1319%2c20251126%2c1)**:[銀行法第29條第1項]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G0380001&flno=29)匯兌業務,要受到對多數或不特定人為之的限制;有證據能力的證據,仍要經合法調查程序,才能作為判斷被告有罪的依據。
3. **[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177號刑事判決](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SM,114%2c%e5%8f%b0%e4%b8%8a%2c5177%2c20251127%2c1)**:在警察、檢察官未詢(訊)問,就結案、起訴的特別狀況,被告只要審判中自白,就符合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減刑的規定。
范范培益律師
1月20日

裁判分析10 min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精選(民國114年第49週)
1. 未登記土地在完成國有登記前,因所有權歸屬未定,國家無法行使物上請求權,故消滅時效無從起算;一旦登記為國有後,依釋字第107號解釋,即無消滅時效之適用,占用人不得主張時效抗辯。
2. 雖債權契約具相對性,但若土地買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占有人有合法占有權源,仍執意請求拆屋還地,可能違反誠信原則而受限制,法院應詳加調查。
3. 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權利主體,法院不得將個人之經營行為視為法人之行為,且認定借名登記契約成立須證明當事人間有明確之意思表示合致。
楊楊
1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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